国税函[1997]6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664号 1997-12-12
北京、黑龙江、吉林、山西、陕西、内蒙古、甘肃、河北、河南、山东、浙江、上海、江西、江苏、福建、安徽、湖北、湖南、四川、云南、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总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电进出[97]计财字10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 |
1 |
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 |
30 |
北京 |
2 |
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0 |
广东深圳 |
3 |
中国电子进出口彩虹公司 |
30 |
陕西咸阳 |
4 |
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 |
30 |
山东济南 |
5 |
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公司 |
30 |
浙江宁波 |
6 |
中国电子进出口福建公司 |
30 |
福建福州 |
7 |
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公司 |
25 |
广东珠海 |
8 |
中国电子进出口浙江公司 |
20 |
浙江杭州 |
9 |
中电东南进出口公司 |
15 |
浙江杭州 |
10 |
中国电子进出口河北公司 |
10 |
河北石家庄 |
11 |
中电云南进出口公司 |
10 |
云南昆明 |
12 |
中国电子进出口黑龙江公司 |
10 |
黑龙江哈尔滨 |
13 |
中国电子进出口海南公司 |
10 |
海南海口 |
14 |
中电华东进出口公司 |
10 |
上海 |
15 |
中国电子进出口吉林公司 |
10 |
吉林长春 |
16 |
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西公司 |
8 |
江西南昌 |
17 |
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北公司 |
8 |
湖北武汉 |
18 |
中国电子进出口四川公司 |
8 |
四川成都 |
19 |
中国电子进出口陕西公司 |
8 |
陕西西安 |
20 |
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苏公司 |
8 |
江苏南京 |
21 |
中国电子进出口厦门公司 |
8 |
福建厦门 |
22 |
中国电子进出口内蒙古公司 |
8 |
内蒙古呼市 |
23 |
中国电子进出口安徽公司 |
5 |
安徽合肥 |
24 |
中国电子进出口山西公司 |
8 |
山西太原 |
25 |
中电(河南)进出口公司 |
8 |
河南郑州 |
26 |
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南公司 |
5 |
湖南长沙 |
27 |
中国电子进出口甘肃公司 |
5 |
甘肃兰州 |
28 |
中电西南进出口公司 |
5 |
四川成都 |
29 |
中国电子进出口辽宁公司 |
5 |
辽宁大连 |
30 |
中国电子进出口武汉公司 |
5 |
湖北武汉 |
合计 |
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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