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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7年国税函[1997]6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6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665号       1997-12-12

北京、上海、天津、广西、辽宁、吉林、浙江、河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京安器材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公京器发[1997]1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金额

1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茅台路597弄11号一层

5万元

2

中国京安器材天津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108号

20万元

3

中国京安器材沈阳公司

沈阳市大西街102号

3万元

4

中国京安器材浙江公司

杭州市省府路1号

6万元

5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长春公司

长春市北安路30号

2万元

6

厦门龙安器材公司

厦门市仙岳路桥岳里附楼7号

2万元

7

广西林安器材公司

南宁市七星路133号

2万元

8

焦作市京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焦作市果园路11号

25万元

合计

 

 

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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