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7]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重复列入新产品名单的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重复列入新产品名单的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7]129号 1997-10-1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期限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财驻苏监综字[1997]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按照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088号),对原新产品减免税政策给予了两年过渡期,在具体操作方式上由原减免税办法改为增值税先征后退。税制改革以前,为防止企业多头申报重复享受新产品减免税优惠,国家政策规定,以前年度曾享受过新产品减免税的产品,不得在以后年度重新编入新产品减免税名单而重复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对1993年底以前曾列入新产品计划并已享受过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在税制改革后又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名单的,不得重复享受增值税返还的优惠政策。
请依照执行。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7fagui/56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