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6]6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6]605号 1996-10-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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