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90号 1996-05-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紧急通知有关具体问题的请示》(京国税进[1996]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市1995年出口额在6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比照总局国税明电[1996]02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同意你市所管的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推延至1995年12月31日;对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退税凭证,须实行计算机审核退税。
三、关于你局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5]3号电报上报我局审批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及大宗机电产品,总局正在抓紧审批,近期即可批复,届时请按批复文件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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