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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6年国税发[199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组法纪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199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组法纪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组法纪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1996]94号      1996-06-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近来一些地方存在着税务部门占压挪用税款的现象,特别是擅自设立税收过渡帐户,以收取利息。这一严重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的行为,务必要引起各地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为确保各项税款准确及时缴入各级国库,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税法法规征缴税款,不得以平衡、调节收入任务等为目的占压挪用税款,也不得有税不收或者收过头税。

  二、实行自核自缴的纳税人,一律镇开税收缴款书,由纳税人按照法规的纳税期限,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三、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应按日镇开汇总缴款书,连同税款缴入国库经收处。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可在次日办理。

  四、对于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税务机关自收的税款,可于自收税款当日存入有条件办理税款存款业务的信用社,并按照法规的期限、额度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存入信用社的税款只能按法规上划国库,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税款和计收利息。

  五、除本通知第四条法规的情形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擅自将税款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中。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清理占压挪用税款作为今年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严肃财税纪律,对违纪违规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的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9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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