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iso体系认证
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6年国税函发[1996]2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2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6]261号      1996-05-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1.1起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6fagui/5002.html
重庆代理记账公司

重庆公司注册_重庆税务筹划公司_重庆代理记账公司_重庆iso体系认证_重庆法律咨询_渝企惠

http://shuijihua.com/

|

Powered By 重庆税筹公司 税计划

免费预约专人一对一服务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税务筹划/企业实缴/知识产权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