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2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61号 1996-05-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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