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5]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415号 1995-07-26
税屋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本文自2012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作出法规:
“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法规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规给予处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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