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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5年国税征函[1995]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

国税征函[1995]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

国税征函[1995]11号         1995-07-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中规定的表一、表二、表三的编表说明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一、表二、表三做了部分修改。其中:

  (一)表一增加了“税务机构人员总数”,删除了纵栏内的“其他”,行次由原来的28行增加到29行,备注内增加了补充资料。

  (二)表二增加了“避税”违法行为,内容有:户数、原报金额、调整后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应补税额、实际入库额;同时还增加了“没收非法所得”,行次由原来的89行增加到111行,表二(5)附列资料中增加了对“大要案件统计分析资料”。

  (三)表三在“阻止出境”栏内增加了“欠缴税款”,行次由原来的34行增加到36行。

  (四)表二和表三的经济性质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口径进行了新的调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涉外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调整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华侨、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无证户”。

  (五)表二由原来的表二(1)、(2)、(3)、(4)调整到表二(1)、(2)、(3)、(4)、(5)。

  具体式样参见附件表一、表二(1)、(2)、(3)、(4)、(5)、表三(1)、(2)。

  二、此通知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含一九九五年年报)

  附件:《编表说明》

  表一、表二(1)、(2)、(3)、(4)、(5)、表三(1)、(2)(略)

编表说明

  一、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表一)。

  1、税务机构总数(个)是指本省(地、市、县、区)所设的税务机关总数。它包括省、地、市一级所设的直属分局,并填写在相应的级次内。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应填写在地(市)栏次内;又如: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应填写在县(市、区)栏次内。县(区)一级所设的税务所、征收所、征收分局等均不在此统计口径之内。

  2、税务机构人员总数是指本省(地、市、县、区)所设的税务机关配制的在编全部人员总数(正式人员),不包括税务机关聘用的常年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护税员和临时人员。

  3、税务稽查机构数(个)是指本辖区税务机关中所设的税务稽查机构总数。它包括省、地(市)、县(区)一级税务机关所设的稽查分局并按照税务机构总数的对应关系填写在相应的级次内。不包括县、区一级税务机关机构内二分离、三分离所设立的检查科(股)以及税务所设的检查组(上述数据统计在“补充资料”内)。此栏用以比较税务稽查机构占税务机构的比例,分析税务稽查机构的建设情况。

  4、人员配制是指本辖区税务机关中所设的税务稽查机构人员配制情况。此栏用以比较税务稽查机构人员配制占税务机关人员配制的百分比,分析税务稽查机构人员配制情况。

  5、政治面貌、文化结构、技术职称、年龄结构、税务稽查机构装备情况均是指本辖区税务机关中所设的税务稽查机构人员配制和装备的上述有关情况。

  6、逻辑关系:

  (1)、4行=5行+6行

  (2)、7行+8行≤4行

  (3)、9行+10行+11行+12行≤4行

  (4)、13行+14行+15行+16行≤4行

  (5)、17行+18行+19行+20行=4行

  二、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二)。

  1、纳税总户数是指本辖区内本税务机关所管辖的全部纳税户数。

  2、检查户数是指本辖区内税务稽查机构所检查的纳税人的户数(户次)。此栏用以分析比较税务稽查机构所检查的纳税户数占本辖区内本税务机关所管辖的纳税总户数的百分比。

  3、有问题户数(户次)是指本辖区内税务稽查机构所检查的纳税户数中有问题的户数。逻辑关系:2行≥4行,3行≥5行。此栏用以分析比较税务稽查机构检查出有问题的户数占被检查户数的百分比以及占纳税总户数的百分比。

  4、结案户数(户次)是指税务稽查机构检查纳税户数中有问题的户数并已处理完毕的结案户数。逻辑关系:本期结案户数或累计结案户数有何能大于、等于、小于本期有问题户数或累计有问题户数。此栏用以分析比较结案户数占有问题户数的百分比。

  5、被查户应纳税额是指税务稽查机构检查纳税户认定其所应交纳的各项税额总计。此栏用以分析比较被查户应纳税额与应补税额之间的比例关系。

  6、应补税额是指税务稽查机构检查纳税户后应补交的税额总计。

  7、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滞纳金是指税务稽查机构检查纳税人,发现其有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而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加收的滞纳金。

  8、实际入库额合计是指税务稽查机构检查纳税人后,该纳税人实际补交入库的税额、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滞纳金的总计。其中:税款是指税务稽查机构检查纳税人后,该纳税人实际补交入库的税额总计。此栏用以分析比较实际入库额与应补税额、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滞纳金之间的比例。

  9、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10、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1、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12、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13、发票违法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盗窃、贩运、窝藏、虚开、代开、涂改、大头小尾、转借、转让、私自印制、借用他人发票的行为以及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行为和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14、检查户数、有问题户数、结案户数均按户农填报;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避税、发票违法、其他户数的统计口径均按被查户涉及的多种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分别填报。逻辑关系:结案户数≤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避税+发票违法+其他的户数。

  15、附列资料。

  (1)、上期移案;是指上期税务稽查机构已经立案但尚未查结的案件数,移送到本期来处理。即本期的存案件数等于下期的移案件数。

  (2)、本期立案。是指本期税务稽查机构立案查处的案件数。

  (3)、本期结案:是指立案查处的案件本期内税务稽查机构已经查结,并已做了行政处罚处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4)、本期存案。是指立案查处的案件本期内税务稽查机构尚未查结。

  (5)、逻辑关系:上期移案件数+本期立案件数-本期结案件数=本期存案件数。

  (6)、本期追缴下级税务机关未上报欠税:是指上级税务机关追缴下级税务机关未上报的欠税。

  16、逻辑关系。

  (1)、1行≥2行

  (2)、1行≥或〈3行

  (3)、2行≥4行

  (4)、3行≥5行

  (5)、4行≥或〈6行

  (6)、5行≥或<7行

  (7)、6行≤24行+36行+48行+60行+72行+86行+96行

  (8)、7行≤25行+37行+49行+61行+73行+87行+97行

  (9)、8行≥10行

  (10)、9行≥11行

  (11)、10行=26行+38行+50行+62行+82行+98行

  (12)、11行=27行+39行+51行+63行+83行+99行

  (13)、12行=28行+40行+52行+64行+88行+100行

  (14)、13行=29行+41行+53行+65行+89行+101行

  (15)、14行=90行+102行

  (16)、15行=91行+103行

  (17)、16行=104行

  (18)、17行=105行

  (19)、18行=30行+42行+54行+66行+82行+92行+106行

  (20)、19行=31行+43行+55行+67行+83行+93行+107行

  (21)、20行=32行+44行+56行+68行+84行+94行+108行

  (22)、21行=33行+45行+57行+69行+85行+95行+109行

  (23)、22行=34行+46行+58行+70行+84行+110行

  (24)、23行=35行+47行+59行+71行+85行+111行

  (25)、18行=10行+12行+14行+16行

  (26)、19行=11行+13行+15行+17行

  (27)、18行≥或<20行

  (28)、19行≥或<21行

  (29)、20行≥22行

  (30)、21行≥23行

  (31)、10行≥或<22行

  (32)、11行≥或<23行

  (33)、30行=26行+28行

  (34)、31行=27行+29行

  (35)、30行≥或<32行

  (36)、31行≥或<33行

  (37)、32行≥34行

  (38)、33行≥35行

  (39)、26行≥或<34行

  (40)、27行≥或<35行

  (41)、42行=38行+40行

  (42)、43行=39行+41行

  (43)、42行≥或<44行

  (44)、43行≥或<45行

  (45)、44行≥46行

  (46)、45行≥47行

  (47)、38行≥或<46行

  (48)、39行≥或<47行

  (49)、54行=50行+52行

  (50)、55行=51行+53行

  (51)、54行≥或<56行

  (52)、55行≥或<57行

  (53)、56行≥58行

  (54)、57行≥59行

  (55)、50行≥或<58行

  (56)、51行≥或<59行

  (57)、66行=62行+64行

  (58)、67行=63行+65行

  (59)、66行≥或<68行

  (60)、67行≥或<69行

  (61)、68行≥70行

  (62)、69行≥71行

  (63)、62行≥或<70行

  (64)、63行≥或<71行

  (65)、92行=88行+90行

  (66)、93行=89行+91行

  (67)、92行≥或<94行

  (68)、93行≥或<95行

  (69)、106行=98行+100行+102行+104行

  (70)、107行=99行+101行+103行+105行

  (71)、106行≥或<108行

  (72)、107行≥或<109行

  (73)、108行≥110行

  (74)、109行≥111行

  (75)、98行≥或〈110行

  (76)、99行≥或〈111行

  由于以前年度应补而未补的税额、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滞纳金在本期内入库,故此会出现实际入库额大于、等于、小于应补数额。

  三、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表三)。

  1、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在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暂停支付存款:是指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3、扣压查封财产:是指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提交纳税保证金:对本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5、强制执行措施: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扣缴税款:是指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

  7、拍卖:是指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

  8、阻止出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9、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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