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税字[1995]5号 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财农税字[1995]5号 1995-06-06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鄂财农税发[1995]406号《关于京九铁路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请示》权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我部已在[93]财农税字第15号《财政厅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中作了明确法规:京九铁路用地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征税范围问题,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已有明确法规:铁路线路以及按法规的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此之外的生产、生活用地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请按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执行,计征税额标准按照你省目前实际执行平均税额确定。
三、京九铁路联络线、京九铁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比照上述法规执行。
请你厅组织力量,做好该项目税款的征收工作。如经屡催不交,按我部[88]财农税字第8号《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的法规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抄送:河北、山东、安徽、江西、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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