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贸企[1994]437号 关于天津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天津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经贸企[1994]437号 1994-08-24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送天津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津政函[1994]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在全面摸清天津市地方预算内工业企业资产结构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当前企业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制定了试点目标和工作措施。《方案》指导思想明确,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较好地体现了加速企业“转机建制”的思路。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优化资本结构,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等方面的措施有力度。《方案》提供了大量翔实的基础材料,试点工作准备较好。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希望你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天津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5页关于建立产权交易市场问题。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第10页关于将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拨改贷”转为国家投资,核增国家资本金问题,可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你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3、第10页关于对由于政策性变化造成的固定资产贷款中的呆帐、死帐,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并建议审批权限下放给试点城市问题。呆帐准备金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属于“不可抗据的客观原因”以及“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规定中的上述两条,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4、第10页关于将企业历年欠交的“两金”用来补充资本金问题。暂不予以考虑,但地方企业欠交承包利润转作资本金问题,可由地方政府自定。
5、第10页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请按照《破产法》和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6、第10页关于固定资产贷款中由于国家汇率变化造成的汇兑损失,经审核转为国家投资,核转资本金的问题。此问题超出试点范围,暂不予以考虑。
7、第11页关于继续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问题。请按《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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