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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4年国税发[1994]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4]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4]169号          1994-07-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以国税办发[1994]81号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为贯彻执行好这一重要文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研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情况,对征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而有效的措施,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要常抓不懈。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培训,是贯彻税法和搞好征管工作的基础。针对我国个人所得课税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较为淡薄的实际,长期不断地抓好这项工作尤为必要。而且,应当按照集中一段时间普遍重点抓和平常持续抓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按照总局通知的要求,凡是前一段集中宣传、辅导活动不够扎实、不够深入、不够普及的地方,要进行补课。目前尤其要做好专管员和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培训、辅导工作。

  三、各地要花大力气强化代扣代缴工作。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实行源泉控管,代扣代缴办法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要形式。各地必须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为此,要求各地: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代扣代缴税款制度;二是要采用各种方式,使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明确其权利和义务,落实办税人员;三是要加强对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检查监督。同时,还要做好个人收入自行申报纳税的试点工作。

  四、今年第四季度各地要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每省(市、区)要选择至少5起偷、抗税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惩处,通过宣传舆论予以曝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另外,对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和征管经费不足的,各地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反映,争取得到妥善解决,以保证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

  附件: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

  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是我国税制改革和统一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举措,对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组织财政收入,保持消费基金合理增长,调节个人收水平,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新的个人所得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征收管理情况基本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存在着有法法不依、执法不严、征管偏松的现象,税款流失较为普遍,对偷税、抗税行为查纠不严,处罚不力。为了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

  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税法,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切实抓紧、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带动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方针。在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方针的同时,还必须注意解决好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否则,将不利于调动全体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把个人所得税法贯彻落实好。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税法,增强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建立纳税申报制度,提高全体公民的纳税观念,是搞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当地的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橱窗等多种宣传舆论工具,通过宣讲、咨询、普法教育和文艺演出等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税收政策,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培养公民的自觉纳税申报习惯,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尚。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税务部门选择正、反两方面的典型,适时地予以报道,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受到更深刻的教育。

  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坚决制止随意变通税法规定和越权减免税的现象。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下达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超越权限自定的减免政策一律无效,必须立即纠正,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因情况特殊,需给予优惠照顾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报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税务部门应严格执法,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担负着执行国家税法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广大税务干部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廉洁自律,敢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严格执法。各级税务部门要改善征管手段,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税款制度,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税款流失;要合理调配力量,充实

  个人所得税征管队伍,克服轻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工作责任心,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创造良好征管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和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并协调好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司法、海关、文化、宣传、劳动、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及时互通情报,交流信息,协同配合,共同创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

  六、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偷税、抗税行为。对偷税、抗税和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这是保证个人所得税法得以贯彻执行必不可少的手段。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专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共同做好查处偷税、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对偷税数额大、情节恶劣、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迁就。对大案、要案的处理结果,应公之于众,以教育群众和震慑违法分子。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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