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外字[1994]第34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税外字[1994]第347号 1994-07-2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88号《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和国税函发[1994]389号《关于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安装调试业务范围认定的批复》,现将以上几个批复的主要内容综合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1.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说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3.国税发[1992]109号《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的企业,包括: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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