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业的分包与中介中间适用不同的税率,是否选择低税率纳税应该考虑《合同法》的问题;住房出租、以租代售规避营业税有许多风险,本文主要讨论这两个问题
一、建筑劳务分包还是中介的问题
1、涉税分析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发[1995]156号)第七条:“问: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可知:
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按“建筑业”税目(税率为3%)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征收营业税。
案例:一家建安公司得知当地某大公司有一项总投资2100万元的工程欲发包。于是建安公司便运用多方面关系承揽此项工程。经与那家大公司协调,建安公司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两个。一个是建安公司只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促成另一家公司承包此项工程,然后向另一家公司收取服务费100万元。一个是建安公司直接与该大公司签订承包合同2100万元,然后再将工程转包2000万元给另外一家公司。
假如选择方案一,那么就应该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建安公司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为100×5%=5(万元)
假如选择方案二,那么就应该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建安公司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为(2100-2000)×3%=3(万元)
纳税筹划的效果:方案二节税2万元。
从合同法上分析不同形式的后果
根据《合同法》(主席令1999年第15号)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可知:如果分包方破产,总包人与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主席令1999年第15号)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和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知:
如果采取中介服务的形式,如果承包方破产,居间人除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外,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二、规避个人购房的营业税,购房风险多多
1、涉税分析: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可知:
- 上一篇: 房地产企业自用房产节税有方
- 下一篇: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几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