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镇江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由从事生产销售柳、竹、藤制品的中外合资企业,于1996年8月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为20万美元。
2003年度该企业进入获利年度,2004年免税,2005年减半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04年度共实现销售收入21137601.43元,其中内销1898111.63,外销19239489.80,销项税额322679.01元,进项税额1843176.34元,期初留抵税额201422.21,进项税额转出782308.35,已退税金563740.48,应纳增值税0元,期末留抵税额436574.17.本年度利润总额154980.18,应纳税所得额154980.18.该公司2005年度共实现销售收入31337728.24元,其中内销1766095.81,外销29571632.43,销项税额300236.28元,进项税额3385654.82元,期初留抵税额436574.17,进项税额转出1179364.79,已退税金1704261.16,应纳增值税0元,期末留抵税额638336.76.本年度利润总额494463.10,应纳税所得额494463.10,应纳所得税59335.57,已缴60536.89,应退1201.32元。
2006 年 08 月 07 日 我们对该工艺品有限公司2004年01月到2005年12月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企业帐面固定资产只有两挂小车,而支出的汽油、柴油较多,明显不配比;同时在与企业法人闲聊时了解到该企业在上海还办有一企业,长期为该公司加工产品,没有开具加工费发票,只是由公司支付工资,经帐面核实、企业询问、政策宣传,企业不得不承认多支出成本挤占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得目的。
二、主要违法事实
1、2005年,以白条形式列支费用197699.4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2、2005年,该企业以汽油、柴油票抵运费 (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金额73863.6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3、2005年,支付非本单位开支81553.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十款之规定。
以上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3116.13元。2005年度利润总额494463.10,应纳税所得额847579.23,应纳所得税101709.51,已缴60536.89,应补41172.62元
三、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对该企业的行为追缴其所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41172.62元,并处50%罚款20586.31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从该企业偷税的案例中发现,现金交易不要合法票据,支付非本单位开支,以汽油、柴油票抵运费是多数企业的惯用手法。当前,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和诚信度不够,企业间债务矛盾纠缠不清等多种原因,导致国内现金交易普遍。不要合法票据企业可以压低购买价格,售出方还可以少缴税,从而达到“双赢”。
针对企业偷税手法日趋隐蔽的情况,税务人员要特别注意稽查方法的选用,不能就账查账。要做到,一是查前的准备工作要充分,不仅仅对税收政策、财会制度和相关法律知识要熟悉,还要了解被查单位的行业特性,尤其要弄懂生产流程,能预先分析稽查中可能发生问题的环节。二是检查中注意实物的存在性,支出得合理性,或多或少地在账上会留下疑点,对于疑点不能轻易的接受纳税人的解释,必须联系实际,全方位、多角度地调查了解。三是延伸稽查多头取证,以相关信息为依据,逆向思维,有的放矢,找出企业偷税得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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