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电子器件厂(以下简称广州厂)销售1000万元的产品给梅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公司)。该批产品成本价和费用为800万元。广州厂在深圳设立了一家销售公司(简称特区公司),广州公司以85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特区公司该批产品,后由特区公司以事先商定的1000万元价格开票销售给梅州公司。这样经过财务部门的转手,就有150万元的利润转移到特区公司的账上体现。新税法下,广州适用税率25%,深圳税率15%.
未经纳税筹划:广州厂直接开票销售给梅州公司,广州厂应纳所得税额:
(1000-800)×25%=50(万)
经过纳税筹划:
(850-800)×25% (1000-850)×15%=35(万)节约税收成本:50-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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