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但在我国税收筹划却似“小荷才露尖尖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初始阶段。尽管如此,人们对税收筹划的热情却一直在升温,“税收筹划”这个词越来越受到媒体的关注,“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税收筹划”的说法,令人们对税收筹划产生诸多遐想。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它与偷税、避税有何区别,开展税收筹划有什么意义?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当坚持什么原则,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税收筹划的意义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税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
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
以上关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基本反映了税收筹划的内涵,但还存在不足之处,即税收筹划的目的表述不当。
无论是广义定义中的“少缴税款”,还是狭义定义中的“节税”,都不应成为税收筹划的目的。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它应当服从和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在一般情况下,“少缴税款”或“节税”能够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少缴税款”或“节税”,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的下降和企业价值的降低。比如,我国增值税目前还属于生产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向企业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建议购进零部件,然后企业自制需要的固定资产,因为自制固定资产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税,可以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确实达到了“少缴税款”或“节税”目的。但是,这种方案企业能采纳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如果仅仅为了少缴几个增值税就土法上马,自制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往往是得不偿失的。要知道,企业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如果产品质量下降,则因“节税”而增加的现金流量可能会远远低于因产品质量下降而减少的现金流量。因此,税收筹划的真正目的不是“少缴税款”或“节税”,而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说,判断税收筹划是否成功的标准不是能否 “少缴税款”或“节税”,而是能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合法性上看,偷税是指纳税人明确违反税法的减轻或者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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