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一)利用无形资产的计价政策节税
《细则》规定,无形资产计价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对节税较为有利。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对节税较为有利。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对节税有利。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对节税较为有利。
(二)利用无形资产的摊销政策节税
《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或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最好就在10年内摊销完毕对企业节税较为有利。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润等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按租入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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