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用的节税重点在于如何列支较高的交际应酬费用,以及如何提高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借以避免超过限额标准,以达到费用最大化的节税效果。
(一)有关业务招待费的规定
所谓交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管理需要而发生的费用,也称为交际应酬费。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招待费的节税途径
1.改变经营形态,以提高限额计算的基础
采取代销方式经营的企业,只能以佣金收入计算交际费限额。由于佣金收入基础较小,所以用以列支的交际费限额必定也小;如果改用自进自销方式经营,使进货及销货额均可列为计算交际费限额的基础,则由于进货及销货基础较大,可用于列支的交际费限额必然也大。
2.改变列支科目以避免限额限制
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若超限额列支标准,则可考虑采取形式符合措施列为业务宣传费。因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可在不超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
3.改变支付形态以增加费用税前列支
企业基于业务需要而招待经销商,原则上应按业务招待费列支。但企业如果按经销金额比例,通过独立中介机构,支付经销商一定费用,以加强促销活动,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则该项支出得以佣金费用列支,可达到节税效果。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4.取得合法凭证
支付的业务招待费,除应取得有关合法凭证外,还应保存与业务有关的交际应酬支出证明资料,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剔除补税。
5.妥善处理筹建期间支付的交际费
企业在筹建期间所支付的交际费,应列入开办费而资本化,并按规定摊销。开办费总额不受交际应酬费限额限制,企业可妥善运用此项规定,以达到节税效果。
6.事先纳税调整
交际应酬费若超过可列支限额,应于企业所得税申报前自行调整减除,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查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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