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大酒店、房地产公司的客户主要是租用办公用房的公司和一年以上的固定客户,其客房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代收有关部门的物业管理费,如水费、电费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有关文件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部门的费用,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因此,大酒店、房地产公司若能将此部分物业管理费单独核算,并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缴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合同,也就是将自己、客户、公共设施部门设计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则可以只缴纳收取的手续费的营业税,不必缴纳代收费用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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