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在竣工结算时,除付給承建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外(凭建安发票付款),其依据建安合同须扣押一部分工程质量保修金,由于进开发成本的需要,这部分质保金也开来建安票,进入了开发成本,挂在【其他应付款】—质保金—¤¤¤,当工程确实需要修理,发生质量维修金时,领取这个维修金还需要再开建安发票才能从【其他应付款】—质保金—¤¤¤里比付这个维修费吗,如果要再开一次建安票,是否重复征了建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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