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某农业有限公司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市某农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信息咨询服务;水稻、农作物、果蔬、林木、苗木、油茶种植及销售;畜禽、水产养殖及销售;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该企业申报收入四万余元,减免增值税一千余元,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增值税免征(2002年)
根据国务院规定,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那么文化事业建设是否也免征呢?营改增试点后,业内人士尤其是广告、娱乐行业,十分关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依据将如何变化。
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作出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相关法规——财综[2013]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营改增试点后,业内人士十分关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依据将如何变化。去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明确以广告业、娱乐业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取代营业税营业额成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基准,同时保持3%的费率不变。但该通知并未对销售额的计算作出具体规定。
在此基础上,去年12月,两部门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明确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营改增”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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