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而,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流通环节免税的农产品就有了筹划空间。
案例:小规模纳税人A收购农户的鸭蛋,销售给一般纳税人B食品厂,B加工成咸鸭蛋和松花蛋等对外销售。A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免税依照3%的征收率,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A不是农业生产单位,其销售的鸭蛋不适用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因此,A可以享受批发、零售环节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假设2017年11月A销售10000元鸭蛋给B,B加工成咸鸭蛋和松花蛋当月全部销售,不含税销售收入20000元。
1.通常情况下,A销售鸭蛋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开具普通发票给B,B取得A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其销项税额为20000×11%=2200(元)。
A、B缴纳增值税合计为2200元。
2.如果A放弃免税,不含税价仍是10000元,需缴纳增值税300元,价税合计10300元,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与享受免税优惠相比,A基本没有变化。
(2)B向A支付10300元,取得A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按专用发票上的金额10000元,适用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额=10000×11%=1100(元)。
应缴纳增值税=2200-1100=1100(元)。
B食品厂多付了300元,B应纳税额减少了1100元,差额:1100-300=800(元)。
(3)消费者承担的增值税仍然是2200元,A、B缴纳增值税合计为300+1100=1400(元),分别由A和B缴纳,差额部分的800元属于税收政策红利。
(4)A可以与B展开价格谈判,共同分享800元政策红利,比如, A销售给B的鸭蛋可以提高价格,实现双赢。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取得专用发票,现行政策允许低征高扣(征3%,扣11%),差额800元(1100-300)就是食品厂B享受的税收政策红利。
B食品厂因为享受了政策红利,可以适当降低松花蛋的销售价格,既提高了竞争力,同时让利给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A提高售价的同时,有条件提高从农户收购鸭蛋的价格,让利于农户,收购质量更好的鸭蛋,提高竞争力。
可见,一般纳税人自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外购进农产品,用于应税项目的,上游小规模纳税人放弃流通环节免税政策并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可以享受政策红利,实现多赢和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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