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解释1】一定是初级农产品。
【解释2】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释3】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
A.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轿车
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C.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
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案】C
【解析】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也要交增值税的;选项ABD均属于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1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4.再保险服务;
2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9.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8)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30.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2015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2000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000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上述业务最后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为多少元?
【答案及解析】
应纳税额=100000×17%-2000-1000×11%=14890(元)
实际税负=14890÷100000=14.89%,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际应负担税额=100000×3%=3000(元)
即:只在3%范围内征税,也就是只征3%,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税额=14890-3000=11890(元)。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了解)
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2.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税。
(四)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债转股原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七)小微企业新优惠政策(重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更新)
【解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假设王先生2016年7月1日租给某银行支行一栋房屋,租期三年,总计提前一次性收取108万元,可否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八)供热企业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供暖季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限于个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五、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免、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减税。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zengzhishui/5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