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5 月1 日全面营改增后,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广告服务业务,销售货物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广告业务每月营业额也不超过3 万元,请问应该汇总计算还是分别核算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兼营销售货物和广告服务业务,应分别核算两者的销售额,符合条件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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