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增值税方面有优惠政策吗?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项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二条规定,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享受此政策对残疾人是否有范围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中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4.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条件中“在职职工人数”应该按什么标准统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通知中的“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企业新成立当月聘用的残疾人员工,在人员数量、缴纳保险、发放工资等方面均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条件,是不是当月就可以享受退税?如果以后聘用人数发生变化,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6.启智学校为了安置学生实习,加强社会实践能力开办的企业,基本都是本校在校学生在岗工作,没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也不缴纳五险,是否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通知中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7.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因此,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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