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是否允许?
基本案情
企业经营的产品中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如果企业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是否允许?有哪些具体要求?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可以不享受免税政策。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zengzhishui/4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