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山核桃炒制后,能否免缴增值税?
基本案情
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山核桃炒制后,能否免缴增值税?
案例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 》(财税【1995】05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因此,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山核桃炒制后销售,不可以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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