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
1.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相关规定条件的,均为“可选择”简易计税(符合“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项目规定条件为“强制”简易计税除外),下表中未特别列明征收率的简易计税项目,征收率均为3%。
2.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且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依据增值税计税原理结合进项抵扣的相关文件规定,可按项目选择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建筑等项目,该项目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不得中途变更)。
4.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下表中特别列明征收率的除外。阶段性增值税征收率下调期间,适用下调后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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