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办发[2021]88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工伤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工伤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1]88号 2021-12-1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102号)公布的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调整标准,同步调整工伤保险支付标准,具体内容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及工伤保险支付标准表》(附件)。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0日起执行。此前工伤保险支付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及工伤保险支付标准表
附件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及工伤保险支付标准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 单位 |
最高价格 (元) |
备注 |
支付项目 等级 |
最高支付 标准(元) |
支付范围 |
1 |
新冠病毒 核酸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交接、签收、处理(根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实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人份 |
40 |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市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5人、10人混检,每人份按不高于9元收费。 |
A |
40 |
符合《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由临时目录转为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目录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17号)规定报销范围的工伤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