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1]5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财政部门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结算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财政部门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结算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综[2021]55号 2021-11-11
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收缴管理方式,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综合事务中心)向各区财政局发放纸质医疗收费票据时,不再单独收取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市财政局采用市、区两级财政年终结算的方式,与各区结算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各区财政局应根据本级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综合事务中心申领纸质医疗收费票据。综合事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发放。每年年度终了,综合事务中心根据当年各区财政局实际领用纸质医疗收费票据的情况,填制《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结算表》,于下一年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三、各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纸质医疗收费票据时,应缴纳的票据工本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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