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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全面推广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全面推广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全面推广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服务质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对一般纳税人全面推广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表集成”申报方式介绍

  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是按照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对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现有增值税申报系统客户端功能进行优化提升,解决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申报表遇到的困难。

  该申报方式主要是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列资料,集成整合为一张报表。整合后报表的主要栏次,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调取纳税人开具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按照开票选定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汇总后预填,经纳税人手工修正后确认;整合后报表的其余栏次,仍由纳税人手工填报确认。

  上述系统调取汇总的发票信息,可供纳税人下载核对。

  二、推广范围和应用方式

  天津市税务局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自2017年起开始对部分一般纳税人推广试行,有效缓解了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的负担。自2021年11月1日起,天津市税务局将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推广至全部一般纳税人,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申报时,除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情形外,均可自愿选择使用“一表集成”申报方式,原有申报方式仍提供使用。

  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全部免费提供,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使用“一表集成”申报方式:

  1.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的;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

  3.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管理的;

  4.实行增值税按季申报的。

  (二)纳税人开具的非税控普通发票,暂未纳入“一表集成”申报方式的发票信息处理范围。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不使用“一表集成”申报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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