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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近期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易发频发态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九项强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一)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参建各方安全责任,加强对参建各方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履约管理,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违法发包工程。

  (二)进一步压实施工单位主体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禁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严禁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三)进一步压实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监理人员,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发现一般和轻微安全隐患的立即督促企业整改,整改完成后必须组织复查确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暂停施工作业,迅速整改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消除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住建执法机构。

  二、进一步严格项目经理和相关负责人履职

  (四)严格落实项目经理责任。项目经理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全面管控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项目经理确需临时离开现场不能带班的,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书面委托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如需变更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严格落实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监督落实工程项目带班制度,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控制并及时消除隐患。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三、进一步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

  (六)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工程参建各方应当落实风险辨识、方案论证、条件验收、领导带班、挂牌督办等管理环节,加强施工全过程动态管控,确保责任落实、监管到位。抓好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安全管控,盯紧重大风险点位各个管理环节,切实保证各项管控措施落到实处。

  (七)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测等单位协调解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对各方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风险点位施工前,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条件验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审核、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四、进一步提升交叉作业管理水平

  (八)严格交叉作业安全风险管控。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九)落实交叉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应处于上层作业的坠落半径之外,在坠落半径内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人员进出的通道口、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影响范围内的通行道路和集中加工场地、起重机的起重臂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等部位,自建筑物施工至二层起其上部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棚。施工现场人员不应在起重设备覆盖范围内和有可能坠物的地方逗留、休息。临边防护栏杆下部挡脚板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底层应采取可靠封闭措施。拆除或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域,并应由专人负责监护警戒。拆除或拆卸作业下方不得有其他人员,不得上下同时拆除。土石方机械作业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土石方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要在回转半径以内作业时,必须有专人协调指挥,且应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五、进一步落实预防高处坠落措施

  (十)严格落实“六严禁”措施。严禁未进行安全教育交底施工;严禁高处作业人员未落实身体健康定期检查、持证上岗等管理措施施工;严禁安全防护用品无保障施工;严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严禁临边及洞口、脚手架搭设及使用、吊篮施工、钢结构施工等安全防护不到位施工;严禁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未开展安全巡查施工。

  六、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年龄管理

  (十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要求,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场施工。

  (十二)规范用工年龄管理。施工单位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的不得签订劳动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或使用超龄建筑工人的,施工单位应当对超龄人员健康证明(健康证明有效期为1年)进行核验,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十三)合理安排特殊岗位人员。施工单位应当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并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划分高危险性、高风险性工作区域和岗位,不得安排或使用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的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高危险性、高风险性工作。

  七、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四)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长效机制。市和区住建执法机构应当以安全生产现场观摩为抓手,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区住建委每季度选取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优、劣项目各1个进行现场观摩。市住建执法总队每半年从全市项目选取优质工程项目,组织各区住建委和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观摩学习,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八、进一步明确施工单位教育培训责任

  (十五)落实施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强化施工现场作业一线人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凡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否则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九、进一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市住建执法总队和各区住建委要严格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和“铁面、铁规、铁腕、铁心”要求,以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为目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严格监督检查标准,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检查力度,重点围绕轨道交通工程、深基坑、超限高层等高风险项目,加大隐患排查整治。认真总结分析检查督查结果,着力从制度层面研究解决问题。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惩处,当好“黑脸包公”,以零容忍的态度,用重典、出重拳,对因责任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顶格处罚、联合惩戒,并计入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让执法“长牙”“带电”。

  特此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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