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21]6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津财规[2021]6号 2021-6-30
各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2021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满足适用条件时,财政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二、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宣讲财政法律规定,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实施《免罚清单》注意的问题。
(一)未列入《免罚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符合《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援引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得单独援引《免罚清单》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免罚清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和财政执法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四、各区财政局在《免罚清单》范围之外,可以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做有益探索,结合辖区执法实践,增加相应清单事项。
五、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免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执法层级 |
1 |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出具信用承诺,承诺不再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
市、区两级 |
2 | 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出具信用承诺,承诺不再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 市、区两级 |
3 |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出具信用承诺,承诺不再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
市、区两级 |
4 |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出具信用承诺,承诺不再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四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 市级 |
二、根据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免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执法层级 |
1 |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年度报备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 市级 |
2 | 代理记账机构未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年度备案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区级 |
3 |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发生变更,未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 区级 |
4 | 代理记账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 区级 |
5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的,未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 区级 |
6 |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未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 区级 |
7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未按《资产评估法》规定备案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市级 |
8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