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规字[2021]7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1]7号 2021-6-2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对人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自觉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市人社局制定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社局
2021年6月29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
序号 | 轻微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 |
1 | 对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处罚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但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的,或者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2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不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3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押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4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服务场所不明示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5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建立服务台账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6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的处罚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7 | 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物品或收取财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8 |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9 | 对企业违规提取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10 | 对船员服务机构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服务机构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