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中央发布的规定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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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印有色和无色防伪标志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印有色和无色防伪标志的通知 国税发[1994]16号 1994-0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性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纸的基础上,用有色和无色荧光油墨增印防伪标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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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财会二字第02号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问题的复函 [94]财会二字第02号 1994-1-20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深财会字(1993)第5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份制试点企业房地产开发业务营业收入实现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经营房地产业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其房地产营业收入的实现,应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营业收入实现的规定执行,即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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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号 1994-0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检查工作。现就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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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5号 1994-01-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自2011年1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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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明电[199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20号 1994-0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湛江、天津、上海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的文件,经审核有关计征流转税的规定部分,原则上仍可沿用,但原规定中“工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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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经[1994]29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通知 电经[1994]29号 1994-01-17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电力工业企业实行增值税。为了做好增值税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电力工业部研究制定了《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实施意见》(附件1)和《关于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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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2号 1994-01-15 税屋提示——根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西安、武汉、广州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出口货物退税规定,合理地处理外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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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明电[199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明电[1994]18号 1994-01-15 税屋提示——全文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出口货物退税规定,合理地处理外贸企业出口1993年底库存货物的退税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必须对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包括待运出口货物)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做到账物相符,在此基础上填报《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见附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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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监二[1994]28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港澳台记者进出境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港澳台记者进出境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二[1994]28号 1994-01-14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香港记者未经申请批准擅自来内地采访有关部门和省市领导人的事情时有发生,并造成不良影响。为此,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中外宣发文[199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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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4]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4]83号 1994-01-13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年来,一些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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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0号 1994-01-11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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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贸节[1994]14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电力工业部 财政部 建设部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电力工业部 财政部 建设部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经贸节[1994]14号 1994-0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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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4]8号 1994-01-08 一、资源综合利用(“三废利用”及件生矿等资源利用、各种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气轮机发电及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开发自然资源过程中,对伴生、共生矿物进行的综合利用和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对废渣、废水(液)废气等废弃物的加工利用。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工矿企业对本企业产生的“三废”直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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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00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4]008号 1994-0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计委(计经委),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 一、资源综合利用(“三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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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明电[19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防伪专用纸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防伪专用纸的紧急通知 国税明电[1994]5号 1994-0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经过全国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到位,保证了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但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上,个别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进行,甚至在防伪专用纸到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