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将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税[2018]54号文用否定性的语句明确:“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2011年1月10号发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将固定资产分为6个类别: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池、罐、槽、塔、水利管道等构筑物是否属于设备、器具的范围呢?
笔者的观点是构筑物不属于设备、器具的范围,不能享受财税[2018]5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理由如下: 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财税[2018]54号文规定了设备、器具的优惠政策,同时用了一个否定性的语句,将房屋、建筑物排除在外,但该否定性的语句并不能扩大设备、器具的内涵,设备、器具指的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6个分类中的第2类到第6类即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家具、用具等,设备、器具的内涵不能涵盖构筑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是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立法起草小组编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第60条释义对房屋、建筑物进行了解释,其中将建筑物明确为:“建筑物,包括塔、池、糟、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虽然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将建筑物定义为房屋,但一者该定义并不能扩大设备、器具的内涵从而将构筑物包含在内,二者财税[2018]54号文是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的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也是对固定资产如何折旧的规定,是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所以立法起草小组对第60条的释义中房屋、建筑物的解释与财税[2018]54号文是相关的。可见适用固定资产折旧时建筑物即等同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构筑物。
基于上述理由,企业的池、罐、槽、塔、水利管道等构筑物不能享受财税[2018]54号文规定的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
刘宏伟 河南正平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许延奇 河南元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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