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规定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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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区开展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 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区开展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 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和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实际,决定2022年3月至5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聚焦重点行业企业,依法排查整治超时加班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企业。 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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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拟在我市范围内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有关执行口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4月18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范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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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规[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津财规[2022]1号 2022-3-16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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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规[2022]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2]4号 2022-3-1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3日 天津市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环境,建设制造强市和质量强市,以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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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22]1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2]15号 2022-03-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1日 关于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大力推动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丰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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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科规[2022]2号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规[2022]2号 2022-3-1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等文件要求,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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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评协[2022]11号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津评协[2022]11号 2022-3-4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7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2年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6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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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22]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2]13号 2022-03-01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 (一)严格征地主体。各区必须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涉及的公共利益认定、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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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22]7号 天津市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切换上线暂停部分人社服务的公告
天津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市医保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切换上线暂停部分人社服务的公告 津人社办发[2022]7号 2022-03-01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切换的工作部署,我市人社信息系统定于2022年3月10日0时至3月27日24时停机,期间全市范围部分人社业务暂停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系统切换期间影响的办理渠道和业务 各区人社局、社保分中心、街镇党群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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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深化支持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深化支持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委会同市有关单位起草了《关于深化支持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通过传真和邮件反馈我委,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征求时间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8日。 衷心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深化支持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平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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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规[202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规[2022]3号 2022-02-2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打通政策落实堵点难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发展的现实动力,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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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相关情况公示
天津市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相关情况公示 按照《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现将天津市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2021年度综合利用资源情况,以及天津市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2021年度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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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2年3月社会保险经办时间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2年3月社会保险经办时间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部署,我市对2022年3月社会保险费核定、申报缴费及待遇申报等业务办理期限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核定与申报缴费时间安排 核定时间:2022年2月21日至3月8日12时。 申报缴费时间:2022年2月21日至3月8日16时。 二、社会保险待遇申报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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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规字[2022]6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2]6号 2022-02-22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社局 2022年2月22日 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凡具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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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22]6号 天津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6号 2022-02-1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部署要求,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应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雇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