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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税务资讯个税修法分两步走 综合所得征税是重大改革

  从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3500元的个税免征额已经执行了8个年头。这8年间,中国GDP增速从47.16万亿(2011年GDP总量)攀升至82.71万亿(2017年GDP总量),最受瞩目的免征额却从未动过。如今,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大修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结束,百姓焦点聚集在免征额提高、专项附加扣除、工资薪金等性质相似的劳动所得放在一起征收等方面。然而,关于免征额5000元是否合理?起征点是否可以各地不同?专项附加扣除到底如何操作?能否实现夫妻合并纳税?未来个税改革方向在何处?此次个税改革最早何时面世?《金融街会客厅》推出系列对话,邀请业内知名专家,拨开庞杂的改革迷雾,为国人剖析此次改革的真正内核。

  【本期嘉宾】

  刘剑文,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辽宁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核心观点】

  1、与以往的个税改革相比,此次个税改革所涉及的层次更深,力度更大,是革命性的变化。但这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还是需要不断完善的。

  2、考虑目前的现实,我建议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可以分两步走:

  第一步:解决费用减除标准的问题,按现在的要求先将红利送给广大的纳税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费用减征标准,表决通过后先行生效实施。

  第二步:解决之后的问题——涉及综合所得征税改革、专项附加扣除、反避税以及其他专业性很强,技大性很强的重要性问题,在目前并未达成完全共识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的调研,进行充分论证,从而形成更广泛共识。在方案成熟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从而推进我国现代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

  3、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应该降低到30%—35%,娱乐圈阴阳合同的事件和个税制度本身有关系。因为工资性收入最高征收45%的税率,而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最高征收35%的税率,明星通过设立工作室的方式节省了10%个百分点的税率。这也是为何我强调税率的设计,如何考虑税率之间的公平问题。

  4、修改草案关于专项附加扣除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强调附加扣除这一方向,而具体内容、标准、明细条件目前尚未做出规定,并且涉及到税收法定中的税基问题,最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而不应由行政机关规定,这都是下一步要考虑的问题。

  5、5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基本满足了社会期待,不过,这一标准还有一定提升的空间。但费用减除标准并不是未来个税改革的重点,也不是个税改革的方向。

  6、第一次意见征求结束后,这个月可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照人大常委会两个月一次的会议周期,个税法最快今年年内通过,实施可能要到明年。

  第二节 刘剑文:个税修法分两步走综合所得征税是重大改革

  金融界:您认为费用减除标准并非个税改革的方向,未来方向主要在于从分类征收到分类综合征收的改变上,您是如何看待综合征收改革的?之前实行综合征收改革的阻力在哪里?

  刘剑文:从分类征收到综合征收是重大的改革,也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方面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实际上,实行综合征税是近20年来一直想做而没有做成的工作,此次方案的提出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综合所得税解决了收入多的人少交税,收入少的多交税的问题,因为之前拥有多项收入的人显然比单项收入的人享受更多优惠,这转变体现了对公平的重视。改变部分劳动性所得的征收模式后,综合性征税的项目会按年汇总综合征税,有利于解决不同收入群体在征税过程中的横纵向不平衡问题。

  至于之前的综合征收迈进的阻力,主要在于综合所得是一项涉及整个征管模式上改进的问题,哪些要计入综合所得,为何计入综合所得,期间还涉及到对应群体利益的问题,其中还涉及到汇算清缴、申报核对等问题,并非想象的那般简单。毕竟改革不仅仅是只制定制度,之后还要考虑如何更好地落地、执行。

  金融界:比如说此次提到的“专项附加扣除”,就对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您有什么建议?

  刘剑文:专项附加扣除结合了不同群体、不同家庭的需求,目的是让大家得到更多的实惠。个人所得税立法对人性的关怀在不断提升,如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都作为专项扣除,这体现十九大报告中对人的“发展权”的强调。

  目前专项附加扣除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强调附加扣除这一方向,而具体内容、标准、明细条件目前尚未做出规定,并且涉及到税收法定中的税基问题,最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而不应由行政机关规定,这都是下一步要考虑的问题。

  金融界:将工资薪金等性质相似的劳动性所得合并征收,是本次改革一大亮点,但资本利得,比如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或者转让仍单独征收,您对资本利得这一块是如何考虑的?是否应该与劳动所得收入的税率看齐?未来对于综合征收改进方面有哪些建议呢?

  刘剑文:这涉及到综合所得中税率的设计问题。目前综合所得主要是劳动所得,即积极所得;非劳动所得,如资本利得,也称为消极所得。从修正案草案来看,积极所得的税率明显高于消极所得,劳动所得的税率高于投资所得,这显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改革追求公平的初衷。

  这也关乎把制度设计好,接下来如何把它办好的问题。总的看,这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面很大,与过去很多次的修改都不同,不过此次个税修改的时间也比较紧张,在很多问题上尚未完全形成共识。在此情况下,考虑目前的现实,我建议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可以分两步走:

  完善征收模式向综合征收的转变,也是个税改革的下一步方向,但未来是不是要适当增加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项目,还要根据此次修正案实施以后的社会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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