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目前很多经济业务中,并不是通过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易,而是需要通过法院来最终判决,那么法院的判决书,是合法有效凭证吗,能否做为后续再次转让的计税基数呢。
案例:
A公司(一般纳税人)2015年通过法院判决方式取得B公司在建项目,该在建项目由于在营改增前已形成烂尾楼多年,由当地政府出面由A公司以抵债方式以1000万元承接,A公司取得了有关该在建项目的政府会议纪要、法院判决书等,B公司由于人去楼空,形成虚设,并未缴纳该项目销售的相关流转税金,因此A公司也无法取得该项目的转让发票。
2017年,A公司将该项目以1500万元出售给C公司,则A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应该是多少?A公司转让该在建项目是否可以差额纳税呢?
政策由来:
在营改增前,根据财税2003年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分析:
A公司将项目出售给C公司,销售额为1500万元,根据上述政策,是不是可以按照本次销售价款减去原始转让之差500万元计算缴纳,在营业税时代,暂行条例规定的差额征税合法有效凭证仅包括发票、财政票据以及境外单位的款项签收票据。基于此,好像无法按照差额纳税,只能全额按1500万元计算缴纳。
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文件中规定,对于因发生债务纠纷等情况,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难以拿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只能以法院裁定书、判决书等凭证证明不动产的产权转移和价格的这种情形,准予将上述法院裁定书、判决书等凭证,作为纳税人差额纳税的合法扣除凭证。那么上述业务符合本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政府会议纪要,法院判决书,可以按差额500万元纳税。
营改增后,该问题好像又成为一个税企争议的焦点,上述此种情况未取得原始发票,能否差额征税呢?
注意,这里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这里的合法有效凭证就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因此,A企业虽然在原始转让过程中未取得发票,但有政府出具的会议纪要、法院判决书,就可以做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差额纳税。
因此,A公司转让该项目给C公司,应交增值税为:(1500-1000)/(1+5%)*5%=23.81元。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作为在对某事件真实性的认定方面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同时,在税务处理过程中,符合扣除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等认定条件,并能提供相应的备查资料,可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转让不动产的差额纳税的基数。但同时需要注意,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并不能完全代替发票,需要根据各税种计算规则及不同情形,甄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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