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沪府发[2015]7号 2015-3-1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83项。其中,取消31项,调整52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2项属于涉密事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81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加大改革突破力度,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加快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开展政府效能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传统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向改革要活力、向市场要动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0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51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7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0项)
一、市商务委(3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确认及变更
(二)权限以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初审(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及变更的初审)
(三)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二、市教委(2项)
(一)高等学校内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调整审批
(二)专科高职指导性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的调整审批
三、市科委(1项)
沪台科技交流审批(初审)
四、市民政局(3项)
(一)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
(三)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
五、市财政局(1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六、市规划国土资源局(3项)
(一)矿泉水注册登记
(二)基础测绘规划备案
(三)专业出版社从事地图出版业务的审核
七、市水务局(市海洋局)(1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八、市国资委(1项)
企业法律顾问
九、市工商局(2项)
(一)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许可的企业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
十、区县工商部门(2项)
(一)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许可的企业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
十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3项)
(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二)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三)注册税务师
十二、区县税务部门(2项)
(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二)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十三、市质量技监局(1项)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十四、市统计局(1项)
统计登记
十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1项)
房地产经纪人(从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十六、市编办(1项)
事业单位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
十七、市邮政管理局(1项)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审批
十八、上海海事局(1项)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