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所[2015]1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2014年12月份企业实体吸纳符合条件人员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2014年12月份企业实体吸纳符合条件人员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所[2015]11号 2015-2-28
税屋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税务局:
现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2014年12月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认定名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 关于享受“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认服商〔2014〕1号) 下载: rar 文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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