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9号 上海海关关于复制推广第二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服务创新制度的公告[部分废止]
上海海关关于复制推广第二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服务创新制度的公告[部分废止]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9号 2014-9-16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海关公告2020年第6号 上海海关关于调整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办理事宜的公告,本法规中涉及《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有关事宜不再执行。
为最大程度释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海关监管服务制度创新的改革红利,现就第二批试验区海关监管服务创新制度在上海关区复制推广事宜公告如下:
一、“推进海关AEO互认”复制推广到整个上海关区。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复制推广到整个上海关区。
三、“企业自律管理”复制推广到整个上海关区。
四、“企业协调员”复制推广到整个上海关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五、“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复制推广到试验区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其他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六、“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复制推广到其他特殊区域。
七、“集中汇总纳税”复制推广到其他特殊区域。
八、“授权试验区内海关办理企业适用A类管理事项”复制推广到整个上海关区。
上述8项制度所涉的准入条件、操作流程等详见上海海关2014年第27、29、32、26、33、16、23、28号公告。
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请开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受理机构为上海海关企业管理处,地址:政仁路81号报关大厅,联系电话:021-68892423,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休息)。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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