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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上海市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9号 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告[部分废止]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9号 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告[部分废止]

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告[部分废止]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9号              2014-07-0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海关公告2020年第6号 上海海关关于调整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办理事宜的公告,本法规中涉及《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有关事宜不再执行。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5号),现将试验区内海关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开范围
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内容
(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海关信用分类等级信息;
(三)从事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进出口快件业务企业、保税仓库等与海关监管相关的行业企业资质审核情况;
(四)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以及法院的生效判决等书面形式确认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信息;
(五)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企业失信行为信息;
(六)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其他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三、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途径
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途径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上海海关定期编制并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2014年版《目录》见附件1)。
(一)主动公开
1. 公开平台
上海海关通过上海海关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和更新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区内企业信用信息。
2. 公开时限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基础信息和企业海关信用分类等级信息每月定期集中公布;其他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自该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1. 申请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海海关提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

2. 申请受理机构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受理机构为上海海关办公室。具体情况如下:
地址:汉口路11号518室;
邮政编码:200002;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休息);
联系电话:021-68892027;
传真号码:021-63234284;
电子信箱:shhg_gwgk@customs.gov.cn。

3. 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应当到上述指定机构现场提出申请,并根据实际提供相关材料。
(1)企业代理人申请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①《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人可以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或者上海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或复制。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
上海海关门户网站:http://shanghai.customs.gov.cn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
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2)申请查询非本企业信息的,如申请人为自然人,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①《申请表》原件;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应当交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代理人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①《申请表》原件;
②申请人对其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应当交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当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4. 申请的处理
上海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对查询申请予以审核和答复。

5. 收费标准
上海海关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四、异议申请
信息主体对上海海关主动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书面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异议申请》(见附件3),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据。主管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申请人;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
信息主体对经申请查询到的本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查询结果3个工作日内参照前款规定向主管海关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必须由信息主体本人提出。
主管海关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对已在上海海关门户网站公开的异议信息做出“异议正在处理”的标注。

五、申请开具本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一)申请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内企业可以向上海海关申请开具本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1.企业申请上市需海关出具信用状况证明的;
2.企业申请贷款需海关出具信用状况证明的;
3.企业申请配额需海关出具信用状况证明的;
4.企业申请工程承揽资质需海关出具信用状况证明的;
5.企业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评比活动需海关出具信用状况证明的;
6.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海关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

(二)申请受理机构
申请人可以向主管海关或者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的海关业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具体办事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上海海关公告2013年第3号)。

(三)申请的提出
企业代理人应当到上述指定机构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述材料:
1.《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申请》(见附件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出具的办理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文函原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前款所述“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出具的办理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文函”应当明确以下要素:
1.企业的规范全称和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2.查询企业信用状况的原因与依据;
3.查询的具体时间段,至少需明确至年、月;
4.查询特定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何种信用状况的明确请求;
5.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
6.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四)申请的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见附件5)。企业代理人可以至现场取证,或者申请寄送至指定地址。

(五)收费标准
上海海关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严格执行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目录(2014版)
2.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
3.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异议申请
4.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申请
5.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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