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5号 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智能化卡口管理的公告
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智能化卡口管理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5号 2014-6-19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将试验区进出境(区)货物的卡口智能化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所称“卡口”是指进出试验区的海关卡口。卡口设置货车通道、客车通道及人员通道,实施分道通行。
货车、客车及人员进出卡口的,应当接受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监管和检查。
二、试验区智能化卡口验放是指海关依据卡口核放单,运用智能化设备自动读取电子车牌号码、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安全智能锁等监管数据,进行海关监管信息的自动比对、风险判别,完成车辆GPS运行轨迹自动核销、货物查验或者放行指令处置等卡口智能化管理作业,实现车辆分流、自动验放。
“卡口核放单”,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电子车牌”,指使用RFID识别技术对监管车辆备案信息进行存储、识别的一种装置,用于海关卡口设备对监管车辆进行管理。
“电子地磅”,指由安装在地表下,台面与路面齐平的称重设备以及智能化称重显示仪所组成的一套称重系统,可以实现对汽车动静态称重的要求。
“安全智能锁”,指用于锁闭箱门的,可以进行对外无线通信、标识码自动识别、操作指令授权认证、锁杆施封和解封、数据传输安全、实现物流全程安全监控与报警的锁具。
电子车牌和安全智能锁的技术标准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5号执行。
三、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进出区前应当填制卡口核放单,申报车辆的载货信息。其中与相关系统实现数据联网的卡口核放单由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
四、货物承运车辆抵达试验区卡口时,应当先停泊在指定位置并依次过杆。
五、已使用电子车牌、安全智能锁的境外与试验区间进出货物的承运车辆进出卡口时,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提取卡口核放单的车辆载货信息与报关单证、电子车牌、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GPS、安全智能锁等信息自动比对,实现车辆自动验放。
未使用电子车牌、安全智能锁的境外与试验区间进出货物的承运车辆进出卡口时,驾驶员应当扫描卡口核放单条形码,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实施卡口核放单的车辆载货信息与报关单证、车牌号码、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GPS等信息自动比对,实现车辆自动验放。
六、已使用电子车牌的境内其他地区与试验区间进出货物的承运车辆进入卡口时,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提取卡口核放单的车辆载货信息与报关单证、电子车牌、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等信息自动比对,实现车辆自动验放。
未使用电子车牌的境内其他地区与试验区间进出货物的承运车辆进入卡口时,驾驶员应当扫描卡口核放单条形码,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实施卡口核放单的车辆载货信息与报关单证、车牌号码、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等信息自动比对,实现车辆自动验放。
七、承运车辆及其货物需实施查验的,抵达试验区卡口时,应当进入海关指定区域。
八、因设备、系统等原因,无法实施智能化卡口验放的,按照现行规定实施作业。
九、本公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