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7号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的公告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7号 2014-6-5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精神,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就在试验区实施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是指对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系统联网、库位管理、实时核注”,实现对货物进、出、转、存情况的实时掌控和动态核查的一种监管模式。
二、实施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的区内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
(三)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库位标识及货物电子标识。
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实施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的,应当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备案表》(详见附件);
(二)包含库位标识的仓库平面图;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海关在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四、联网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备案以料号级为管理单元的电子底账信息;对不同状态货物应当独立归并并作标记以示区别。料号级与对应项号级货物的归并关系,应当按照《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55号)的有关规定建立。
主管海关对不同状态货物进行分别备案、分类管理、整体核销。
五、联网企业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库位标识,并在货物包装上设置电子标识(条形码或二维码,通过该电子标识能够采集品名、货号、数量、计量单位、库位及货物状态等信息),同时在仓储管理系统(WMS)中建立与信息化系统中料号级备案数据相对应的、与电子标识信息相一致的仓储信息底账。
六、货物进出库作业时,联网企业应当根据仓储管理系统(WMS)中的进出库信息,在信息化系统中生成相应的报关建议书、卡口核放单等向主管海关申报。
“卡口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七、联网企业应当通过仓储管理系统(WMS)生成指定格式数据,并按照主管海关确定的周期(最长不超过14天),定期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申报当前所存实际货物(应区别不同状态货物)的库存信息。
八、联网企业可以主动申请终止适用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适用相应企业的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者调查结束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本公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