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预[2014]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企业跨区迁移政策促进企业正常迁移流动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企业跨区迁移政策促进企业正常迁移流动的通知
沪财预[2014]7号 2014-1-16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支持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发展,引导和规范企业有序、自主流动,合理协调区县利益,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本市企业跨区迁移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制造业企业的跨区迁移行为,迁移区县间不再调整收入基数。
对符合条件的非制造业企业的跨区迁移行为,迁移区县间继续按原办法调整收入基数。即,市财政局对迁移前一年缴纳区县级税收收入超过500万元或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超过500万元的非制造业企业,在企业迁移起五年内,按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每年通过财力结算调减迁入区县的收入基数,相应调增迁出区县的收入基数,一定基数五年不变。
制造业企业是指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国民经济代码中属于“制造业”的企业。非制造业企业是指税务部门核定的制造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的迁移时间以迁出区县税务部门注销迁移文书终审日为准。
二、工作流程
由企业迁出区县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非制造业企业迁移调整收入基数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企业名称、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迁出区县、迁入区县、迁出时间和经区县税务局核实的企业迁移前三年区县级税收收入等基本信息)。上述相关企业信息经迁入区县财政部门核实和市税务局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发文调整收入基数。
若迁入区县对相关企业信息有异议的,由迁入区县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由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进一步核实认定。
三、施行时间
2014年1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跨区迁移的,按本规定执行;同时,对2014年1月1日前市财政局已发文调整区县间收入基数的,继续按所发文件执行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