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13]2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3]29号 2013-04-1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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