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13]5号 关于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3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3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13]5号 2013-3-13
税屋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市财政监督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收悉。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喜玛拉雅文化艺术基金会、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接受公益性捐赠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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